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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不要再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傻傻分不清了!

发表于2015-02-04


年关了,开发商的各种暖场活动开盘活动也要接踵而来了,返乡客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。一场楼市买卖大战即将拉开帷幕。这时候,就要注意很多文字陷阱了。



定金

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,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,又称保证金。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
订金

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,准备进一步协商而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。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。订金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,成为价款的一部分;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,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,还是接受方违约,都要原数返回。


认购金

“认购”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,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“认购金”来体现。在缴纳“认购金”后,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,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。


诚意金

诚意金即意向金,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。其实法律上并没有“诚意金”之说,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诚意金条款,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,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,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。


置业建议:购房者需要谨记的是,“定金”在缴纳之后,是不能退还的。而“订金”、“认购金”、“诚意金”在购房者选择放弃购房时,是可以无条件退还给购房者的。但即使是这样,购房者在签订任何条款时都要看清楚,要留个心眼。


发表于2015-02-05

这个确实要分清楚,买房就是各个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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